发展移动医疗 需看准信息时代的大势
2015-06-08 00:08: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发展移动医疗 需看准信息时代的大势
移动医疗的定义是通过使用PDA、移动电话、卫星通信等移动通信技术来提供医疗信息和医疗服务,以达到有效改善医护流程和质量的目的。在互联网经济已被高度认可的信息时代,移动医疗在医疗信息提供和共享上的作用已成共识。通过移动数据处理,网上和手机预约挂号、检验报告查询、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信息通过无线网络、条形码、二维码的采集、整合、共享,这些都已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看病难、看病贵”是世界性医疗体制和服务体系的难题,其中,优质医疗资源的供需矛盾、就医流程的繁杂、病人往返医院的辛劳和不便等,往往是矛盾焦点。移动医疗具有便捷、空间距离改变、诊疗范围辐射的优势,也客观存在不能直面问诊、无法体格检查等局限。
美国等发达国家应用Google等网络软件推出移动医疗等服务项目(美国有十几个州允许医生通过移动医疗诊疗和处方),保险公司向移动医疗购买服务,被认为大大缩短了诊疗时间和降低了医疗成本。我国“好大夫”、“春雨掌上医生”、“丁香园”提供在线咨询以及众多医生通过微信、微博提供的咨询等服务模式,都是移动医疗的雏形和探索。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和服务体系现状下,应用网络医院、移动医疗进行疑难杂症远程会诊、网上疾病咨询等,对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缓解看病难、减少医疗成本、改善就医流程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应用前景良好。
关于网络医院和移动医疗的法律和责任主体、医疗纠纷处理、准入监管和医政管理,笔者认为,要以传统医疗的法律法规为底线,而不应该因为载体和手段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关系。在我国现有法律下,远程会诊参照会诊的法规,会诊医师提出咨询甚至指导诊疗或主刀手术,法律和责任主体是病人所在医院;同样原理,网络医院和移动医疗,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律主体仍然是医院,任何网络医院和移动医疗一定隶属于合法经卫生行政准入的医疗机构。
医院在承担法律、经济、医疗责任的同时,理所当然成为医疗纠纷中的供方代表;医院在具有聘任医生、医疗收费的权力的同时,有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医事管理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之间,则依然是聘任、合同或雇佣关系;患者在网络医院就诊与在实体医院就诊一样,而且更为强调病史和资料提供的准确性,并且在医生提供告知义务的同时,患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同时也拥有与实体医院相同的维权权力;卫生行政部门如同对实体医院的管理一样,对网络医院、移动医疗的诊疗行为拥有准入、监督等执法和管理责任。随着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医政管理的完善成为移动医疗健康发展的关键。
面对移动医疗这样的新生事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者应从信息时代的大势看医疗发展的趋势,务实地从顶层设计、法律规范、准入监督等着手,以保证质量、服务民生、便捷患者为宗旨,在现代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上积极探索和有所作为,不能因为眼前暂时的阻碍就怀疑发展移动医疗的前途和价值。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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